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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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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宣贯 8章85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本页面以《办法》条文为依据,按章节结构和重点条款摘编展示。

依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01 / 结构
8章 · 85条

办法共八章,围绕责任追究工作的范围、认定、处理、职责和程序展开。

第一章总则制定目的、责任追究定义、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列明追责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及对公司、国家和社会等造成的影响。
第四章责任认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及相关认定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处理方式、扣减薪酬、从重从轻、减轻免除等。
第六章工作职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归口部门、联席会议等职责。
第七章工作程序移交、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调查、界定责任、处理、整改、反馈归档。
第八章附则所属单位制度规定、参股企业参照、另行处理事项、解释权和施行。
本页为章节结构摘编。
02 / 总则
第一章 · 第二条

什么是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规定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等。
未履行职责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
未正确履行职责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摘自第二条。
03 / 原则
第一章 · 第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五项原则。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
坚持依法依规问责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客观公正定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坚持分级分层追责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开展。
坚持惩治教育和制度建设相结合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推动完善规章制度。
第四条移送处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第三条、第四条。
04 / 范围总览
第二章 · 第六至二十条

第七条至第二十条列明责任追究情形。

第七条公司管控经营管控规定、重大经营投资事项、主责主业、内控、整改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控、风险识别预警报告、法律审核等。
第九条购销管理招标采购、合同、关联交易、供应商、业务凭证、合作伙伴等。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建设调查论证、决策审批、招标、分包、付款等。
第十一条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投资、基金、金融业务、资金支付等。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研发方向、科研经费、攻关任务、成果、研发投入、秘密泄露等。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资金使用、收支结算、小金库、薪酬福利、专项资金等。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可研、概算、审批、招标、变更、后评价等。
第十五条股权投资尽调、评估、审批、合同、整合、股东权利等。
第十六条产权管理国有产权、审计评估、交易流转、回避、登记等。
第十七条境外经营投资境外投资制度、风险评估、佣金中介、禁止项目等。
第十八条改组改制决策审批、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国有资产处置等。
第十九条信息技术和网信安全安全风险、授权、日志、账号、数据安全、反诈、不良信息治理等。
第二十条其他情形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
本页为第二章条目摘编。
05 / 购销管理
第二章 · 第九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 未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或未执行招标、采购结果。
  • 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 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 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 未按规定执行供应商负面行为责任追究措施。
  • 通过虚构业务、开展商业实质不足的业务等弄虚作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欠费。
  • 虚构无真实经济事项的业务凭证、合同、财务凭证、订单等。
  • 通过虚假赠送或违规使用营销资源等方式,套取资金、账外存放等。
  • 在合作伙伴引入、结算、考核过程中,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和既定流程,损害公司利益。
  •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摘自第九条,文字为条文摘编。
06 / 项目 · 科技 · 资金
第十条 · 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工程、科技创新、资金管理相关条款摘编。

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建设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工程、项目以及有关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违反合同约定付款。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个人决定核心研发方向调整、大额科研经费调拨等重大事项;科技创新任务进度造假、成果虚报;研发投入统计不实;泄露国家秘密或公司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资金管理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违反规定收支结算;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形成利益输送或套取资金;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户管理和使用。
摘自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07 / 信息技术和网信安全
第二章 ·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列明信息技术和网信安全方面责任追究情形。

安全风险重大安全风险、重大功能缺陷或违法违规问题长期失察在已知存在重大技术隐患、重大数据泄露风险的情况下,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失。
授权与日志违规授权、特殊权限、日志缺失通过违规授权、利用规则系统漏洞或特殊权限牟取利益或造成信息泄露、系统故障;篡改、删除系统日志记录,或日志留存完整性无法验证。
系统与代码安全配置、漏洞修复、重要信息恢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配置与漏洞修复;信息系统管理不善,造成重要数据、源代码等重要信息被篡改、删除或毁损后无法恢复。
账号与数据账号管理、4A、金库模式、数据安全管理未按规定开展账号管理、4A及“金库模式”管控、网络安全防护;违法违规对外提供数据,或纵容、授意他人窃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还包括反诈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良信息治理生产运营工作落实不到位等情形。
摘自第十九条。
08 / 损失与后果
第三章 · 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
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以上”包括本数。
重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不良后果主要包括:重大法律纠纷、通报处罚、重大负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事件、重要工作目标未达预期、信息系统重大故障、重要日志缺失或完整性不可验证、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事件、客户权益损害或重大投诉等负面影响。
摘自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09 / 责任认定
第四章 · 第二十九至三十七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三类。

第三十条直接责任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主管责任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领导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各单位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相应集体责任。
摘自第二十九至三十六条。
10 / 处理方式
第五章 · 第三十八条

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批评或诫勉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
组织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等。
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及公司所属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移送处理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
摘自第三十八条。
11 / 处理分层
第五章 · 第三十九至四十四条

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按程度匹配处理。

程度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领导责任人
一般资产损失或一般不良后果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以下绩效年薪。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等;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以下绩效年薪。
较大资产损失或较大不良后果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扣减和追索50%-100%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等。通报批评、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扣减和追索30%-70%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等。
重大资产损失或重大不良后果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绩效年薪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和禁入限制等;扣减和追索70%-100%绩效年薪及任期激励收入等。
摘自第三十九条;具体处理以办法条文为准。
12 / 从重与从轻
第五章 · 第四十五至五十一条

办法规定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理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从重或加重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屡禁不止、顶风违规、影响恶劣;强迫、唆使他人违规;瞒报、漏报或谎报;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影响期内再次违规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
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轻微;以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及时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反映情况、积极配合或检举查证属实。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单位或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摘自第四十五至五十一条。
13 / 工作职责
第六章 · 第五十五至六十七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领导体系各单位应当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责任追究工作由集团公司党组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对本单位责任追究工作负总责。
第六十条归口部门集团公司内审部作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归口部门;所属单位应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归口部门。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联席会议与业务主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初步核实、分类处置建议、核查、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督促整改、申诉复核;业务主责部门提供制度依据、判断违规情节轻重、界定人员责任并提出处理方式意见。
摘自第六章。
14 / 工作程序
第七章 · 第六十八至七十七条

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九项程序。

1移交外部监督、内部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移交受理。
2受理归口部门受理并进行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3初步核实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长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4分类处置按职责权限和程序分类处置;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处理。
5核查或调查核实事实、责任追究情形、损失和后果程度,查清原因,准确定性。
6界定责任听取意见,告知事实及依据,相关责任人进行陈述、申辩并签署意见。
7处理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处理决定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
8整改收到处理决定、整改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9反馈归档建立跟踪反馈机制,实现责任追究工作的闭环管理,立卷归档并建立台账。
申诉一个月内提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执行。
摘自第七章。
15 / 附则
第八章 · 第八十一至八十五条

附则明确制度衔接、解释权和施行要求。

第八十一条所属单位各所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八十三条另行处理事项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不稳定事件、涉及国家秘密失泄密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四至八十五条解释与施行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移审〔2019〕31号同时废止。

请以正式制度文本为准。